租賃所得與報稅
出租房屋涉及租賃所得申報與相關費用認列。
一般房屋出租的租賃所得,常見有「按標準必要費用率」與「核實列舉必要費用」兩種概念,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。
| 方式 | 計算概念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
| 標準必要費用 | 房屋租金收入 × 43% 列為必要費用 | 不需逐項提出費用證明;租賃所得概算為租金收入的57% |
| 核實扣除 | 租金收入-可證明的合理必要費用 | 可依規定檢附折舊、修理、相關稅費、保險及符合條件的貸款利息等證明 |
| 土地出租 | 規則不同 | 不能直接套用房屋租金43%必要費用率;依規定可扣除當年度地價稅等 |
一般房屋採43%必要費用率時:租賃所得概算=租金收入 × 57%
實際綜所稅仍要把租賃所得與個人的其他所得、免稅額及扣除額等一起計算;公益出租人、社會住宅等也可能另有優惠規定。
實際案例|每月收租3萬元,租賃所得怎麼算?
案例假設:一般房屋出租,每月租金30,000元,全年出租12個月,沒有採核實列舉費用,改用43%標準必要費用率。
全年租金30,000 × 12 = 360,000元
必要費用360,000 × 43% = 154,800元
租賃所得360,000-154,800 = 205,200元
本案例應列入綜合所得的租賃所得概算:205,200元
205,200元不是最後要繳的所得稅額;仍須和納稅人的其他所得、免稅額、扣除額與適用綜所稅級距一起計算。
快速試算|房屋租賃所得
每月租金(元)
當年度出租月數
費用計算方式
核實必要費用(元,選核實時填)
算出的「租賃所得」不是最後應繳所得稅,仍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。

